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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如何切入个人养老金业务?——法理本质与业务实践
作者:   来源: 信托圈内人  2022-04-22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备受市场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意见》的出台,宣告了我国从基本养老金、年金到个人养老金三级的养老金制度基本完成。个人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顶层设计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浅析信托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关联。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信托

  01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有天然优势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发表简评《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信托,而非保险》,他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法理是信托法理,而非保险法理。个人养老金账户应理解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目的的社会信托账户。养老金账户管理人可能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上述机构实际担当受托人的职责;账户内的资金则是以养老为目的的独立财产,即信托财产。我们认为,信托机构成为养老金账户管理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合理性。

  02信托产品或可作为重要投资标的

  《意见》明确,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包括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我国信托计划产品期限灵活、风险可控且具有明显的收益优势,已经得到了保险、年金等长期资金的青睐。信托公司势必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将信托产品作为个人养老金投资管理的重要对象,助力个人养老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二、“鲲瓴养老信托”持续升级,新机遇新起航

  近年来,中航信托聚焦主业、回归本源,在财富管理转型中积极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养老金融服务。2020年重阳时节,中航信托推出了国内首支养老信托产品——“鲲瓴养老信托”。两年来,该信托在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综合化管理能力、信息科技引领能力等领域苦练内功,蹄疾步稳,“鲲瓴养老信托”的产品特性也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有诸多契合点。

  1.专属专享的单一账户

  鲲瓴养老信托以单一信托账户为载体,实现了养老机构入住权的锁定、养老支出的锁定、养老代付权的锁定、传承收益的锁定。通过贯穿生命的全周期,实现一站式账户管理,将养老服务、受托传承、投资保值三位一体有机结合,为客户的养老诉求提供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基本符合个人养老金业务中提到的“个人账户制度”、“费用支付”以及“投资功能”等要点。

  2.持续整合的服务生态

  养老金融需要各行各业合众连成生态圈共同服务老龄人群的多元化需求。在信托制度的赋能下,中航信托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通力合作,积极进行养老服务资源对接,实现个人养老费用支付、归集收益、其他费用支付等服务。

  3.快速迭代的数智赋能

  中航信托搭建了与产品和服务相匹配的账户体系,构建能够满足登记、保管、结算、保值、传承和披露等核心功能的数字业务平台,提供综合多元的金融解决方案及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陪伴式、定制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务。

  4.日臻完善的资产配置

  中航信托推出“指北针”资产配置理念,以跨周期投资为核心,采取“周期”+“资产”双维度构建投资象限,不断提升资产配置能力,为客户的养老资金实现安全、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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