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关于进一步发展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展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到2015年,天津市基本形成“973”的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7%的老年人居家养老(94%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分散居家养老,3%老年人在老年宜居社区集中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应老年人需求、具有天津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科学规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市和区县"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和老年宜居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计划,推进养老服务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关具体规划和设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支撑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到2015年,全市街道和乡镇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达到640处,其中新增444处;市内六区各建托老所2个以上,其他区县各建3个以上,每个托老所拥有床位50至100张,满足子女临时不在身边、需要日托或整托老年人的看护需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老年宜居社区12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为养老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三)造就一支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同时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提倡中青年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在本市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养老管理等专业课程,每年招收、培训学员不少于1万人。
  (四)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全市老年人呼叫服务系统,探索远距医疗与居家养老卫生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家政服务、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五)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市民政、质监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标准,结合天津市实际,组织制定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市所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应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六)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市和区县联网、科学准确的现代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高效运行,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
  2011年,要在全市80个街道和乡镇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在100个社区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示范性社区食堂20个,中心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50%的社区。做好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初步建立老年人呼叫服务平台,逐步健全各项服务功能。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套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为老年人服务。所需设备、装修、开办经费等由区县财政负责,市财政对每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托老所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原有居民区没有或需要扩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资源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改建或扩建。
  (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对按规定运营的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根据其实际服务老人数,由区县财政给予经费支持。托老所运营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给予运营补贴。
  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用水、电、煤气和暖气,执行民用价格。
  (三)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宜居社区以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为主。其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建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20%,建成后只租不售,并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营和高效服务。
  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用地在规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按照老年人口比例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审批标准。
  (四)支持企业经营居家养老服务。对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用工。对与本市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从事养老护理和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支持养老护理和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养老服务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拟从事养老护理和服务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养老护理和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7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院长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50%培训经费补贴。
  (七)支持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依托社区,通过新建、改建或吸收现有餐饮单位加盟等形式,开办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和集中用餐等服务的社区食堂。根据社区食堂的服务类型和服务能力,给予1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区县按不少于1∶1比例配比。
  (八)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对其所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按6位老人配备1名服务人员比例核定,根据公益性岗位补贴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性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列支。
  (九)支持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在原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基础上,对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十)支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研究建立市和区县民政事务管理中心,设立公益性协管员岗位,全面承担养老服务、家庭收入核对、低保等各项民政事务。
  上述有关政策措施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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