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区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区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百姓民生的大局,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老年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和权益保障、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老龄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养老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项制度共同搭建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实现全覆盖;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广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推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二五”期间,伴随着我国第一次人口出生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开始步入老年,我区老年人口进入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大幅增加、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和老年人口结构迅速变化等显著特征。截至2010年底,我区60岁及以上人口为603.68万人,占全区常住人口总数13.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25.32万人,占全区常住人口总数9.24%。预计到2015年底,全区老年人口将近700万人,约占我区常住人口总数的15%。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将会给社会保障带来更大压力;二是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明需求更加凸显社会供给不足;三是老龄事业发展和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四是复杂多变的老龄问题对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提出更高要求。“十二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实现“富民强桂”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积极的人口老龄观,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顺应广大老年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着眼于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困难,确保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五”期间全区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围绕“富民强桂”新跨越奋斗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老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为老社会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健全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促进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发展目标。
  1.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全面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区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2.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3.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支撑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4.全面推行城乡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5.进一步加大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建设力度,增加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数量,扩大办学规模。
  6.建构起能够满足老年人需求、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
  7.完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年人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富民强桂”奋斗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在现有条件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老年人切身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重点,加快老龄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依托家庭和社区功能,巩固和推动家庭养老,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新型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城镇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全面、均衡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十二五”期间全区老龄事业的主要任务
 
  (一)不断加大老年社会保障力度。
  1.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继续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鼓励并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提倡和引导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开展老年人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使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切实可靠的保障。
  2.完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到2015年,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老年人,筹资水平、报销比例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人均筹资水平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5%左右,个人自付比例降到35%以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研究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多种救助模式。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保障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基本生活水平,完善供养制度。制定出台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政策,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优先和优待服务。
 
  (二)加强老年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1.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快护理院(站)、老年病医院、以救治老年病为主的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
  3.加强老年保健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到2015年,全区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城乡常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5岁左右。
 
  (三)促进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现象。采取政府、社会、个人共担机制,推动居家养老的高龄、失能老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
  2.强化老年政策支持。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重视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爱幼家庭美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推进“老年温馨家庭”建设,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1.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区城市街道和社区要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老年日间托护站点基本覆盖,80%以上的乡镇、社区和3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形成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2.推动社区为老服务建设。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有效解决社区为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3.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新建、改扩建规模合理、功能实用、设施齐全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拓展服务功能和范围,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到2015年,力争扩建、改建乡镇中心敬老院350个、新建示范性乡镇敬老院100个、改建敬老院分院5000个,全区机构养老总床位发展到20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康复功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护理康复服务,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护理康复保险业务,研发养老护理康复设备和产品,促进养老护理康复服务发展。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管理的法规政策,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
  6.加快老年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岗位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养老服务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计划地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和护理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
 
  (五)不断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
  1.逐步实施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新建和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建有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公共配套设施,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
  2.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既有建筑分期分批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无障碍率达到100%。
  3.积极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4.积极改善困难老年人居住条件,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认购和配租。
 
  (六)积极促进老龄产业的发展。
  1.完善老龄产业法规政策。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促进老龄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2.大力培育老龄产业市场。坚持走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积极开发和培育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等老龄产品,加强老龄产业宣传,打造老龄产业知名品牌,努力满足老年人对老年专业用品的需求。
  3.积极开发老年旅游产业。完善老年旅游产业发展布局,打造老年旅游精品,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宣传,完善景点、景区等老龄服务设施建设,加强老年游客维权工作。
  4.加强老龄产业管理。建立完善老龄产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和监管,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服务业发展创造新的增长点。
 
  (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坚持“政府主办、社会参与”的办学机制,加大老年教育保障力度,完善教学体系,丰富教学内容和创新教学方法。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积极作用,发展农村老年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现代农业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快老年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面向老年人的文化繁荣发展。鼓励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广播电视媒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龄栏目。新闻出版部门办好各类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坚持办好《广西老年报》、《广西老龄网》等老年人专业报刊、网络。
  3.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大力推动基层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的活动,大力表彰老年教育和老年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注重发挥离退休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把老年人才开发和利用纳入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大力推进老年志愿服务,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老年志愿者数量力争达到老年人口的10%。
 
  (八)加强和创新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制定法规政策,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规范管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老年人协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在老年人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至2015年,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9000万元,建设示范性村级老年协会3000个,到2015年,全区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行政村成立老年协会。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切实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到2015年,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加强老年法制体系建设,完善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老年优待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大老龄工作执法和督查力度,建立健全老年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老龄政策法规宣传,促使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营造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3.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各项优待落到实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4.做好老年维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老年法律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拓展服务老龄工作的领域和内容。积极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各地将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赔偿等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为高龄、特困、失能、空巢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责任和要求,建立考核检查制度,确保规划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健全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随着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长,逐步建立各级财政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增长机制,增加老龄事业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大对养老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等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为老龄事业筹集善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机制。
 
  (四)加强人才培养。
  切实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注重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并督促实施,2015年将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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