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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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4〕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银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内人民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落实各项规定。
 
附件: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
2014年2月14日
 
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
备注
1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通过柜台将个人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政府指导价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2
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通过柜台将对公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政府指导价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3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将个人客户现金汇入异地本行账户或汇入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
最高收费50元
政府指导价
 
4
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
通过异地本行柜台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不含信用卡)
每笔不超过取现金额的0.5%,
最高收费50元
政府指导价
 
5
支票手续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业务
每笔不超过1元
政府指导价
 
6
支票挂失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挂失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政府定价
 
7
支票工本费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支票凭证
每份0.4元
政府定价
 
8
本票手续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业务
每笔不超过1元
政府指导价
 
9
本票挂失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挂失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政府定价
 
10
本票工本费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本票凭证
每份0.48元
政府定价
 
11
银行汇票手续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银行汇票业务
每笔不超过1元
政府指导价
 
12
银行汇票挂失费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银行汇票挂失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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